关注壳买买公众号
扫一扫,关注我们
首页| 买企业| 卖企业| 店万家| 社区|
您当前位置:社区首页 >记账报税

分享到: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
记账报税 肖泽和 发布于发布时间:2017/10/30 16:24:54
浏览 ( 1313 )| 回复 ( 0 )

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,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,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,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
一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
本公告所称企业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。

二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,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,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,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,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。

特此公告。

 

国家税务总局

2017年5月19日


以上为公告内容!

由肖先生安利,代理记账、工商代理、验资等企业服务可找他,(肖先生联系电话及微信:18820290694)

无回复信息

2017-2018 版权所有 ? 深圳市壳买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kemymy.com粤ICP备16033050号-1 壳买买-全国企业转让平台